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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启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束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海声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强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