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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萧越雄与深圳市新文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耿文,刘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越雄,深圳市新文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黄耿文,刘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42号原告萧越雄,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江光华,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丹,广东若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文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黄耿文。被告黄耿文,户籍地址:广东省紫金县。被告刘丽红,户籍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萧越雄诉被告黄耿文、刘丽红、深圳市新文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萧越雄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耿文、刘丽红、深圳市新文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并由江光华自愿提供其名下房产(房产证号:60××94)作为担保。经审查,原告萧越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耿文、刘丽红、深圳市新文发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甘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曾天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