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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407号原告郝某某,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