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海法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春华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保字第59号申请人王春华,男,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山村红桥队786号。申请人王春华以其在“德伟隆”轮工作期间被告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并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与另外九名船员共同向本院申请扣押“德伟隆”轮,并责令被告提供总计5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春华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德伟隆”轮;三、责令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德群船务有限公司提供55万元的可靠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许俊强审判员黄毅审判员郭昆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星亮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二十一条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十五)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款项,包括应当为船员支付的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第二十八条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期限为三十日。海事请求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