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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与王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王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247-1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负责人:李叶青,主任。被执行人:王国全,广西北流人。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荷花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国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12576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了银信、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但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黄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