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敖广有与于富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广有,于富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敖广有,无职业。被执行人于富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敖广有与被执行人于富起民间借贷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189820元,执行费2747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于富起名下财产不足偿付申请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刘晨明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