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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曹某某。被告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