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24号原告曹某某。被告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告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