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宗兆林与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兆林,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高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宗兆林。担保人程君,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办事处桃源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身份号码370402196706101926。被告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善国北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被告吕高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宗兆林与被告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高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高峰的债权12万元。担保人程君自愿以本人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宗兆林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程君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山东滕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高峰的债权1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程君名下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