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终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静轩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委托代理人时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上诉人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由上诉人曲阜圣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壮男代理审判员  马 斌审 判 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