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3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中骄宾馆内发还印有其手机号码158××××1712的色情卡片,嫖客通过该号码联系被告人李某,其即以“半套”人民币300元、“全套”400元的价格介绍卖淫女前去卖淫,与卖淫女平分卖淫所得。期间,被告人李某于5月11日晚上介绍卖淫女王某到该宾馆卖淫3次,后收取介绍费450元;其又在5月12日晚上介绍王某到该宾馆卖淫1次。同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物证手机、色情卡片、通话记录、犯罪记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