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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蔡超婉与郭海宝、熊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超婉,郭海宝,熊洁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蔡超婉。委托代理人:康忠秀,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宝。被告:熊洁雯。原告蔡超婉诉被告郭海宝、熊洁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超婉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超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蔡超婉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