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二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蔡超婉与郭海宝、熊洁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超婉,郭海宝,熊洁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475号原告:蔡超婉。委托代理人:康忠秀,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海宝。被告:熊洁雯。原告蔡超婉诉被告郭海宝、熊洁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超婉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纷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超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蔡超婉负担。审判员 苏 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