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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某甲,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王桂芝,女,194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吴春林,湖南省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一般授权代理),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段仕安,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松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