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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女杰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张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武女杰,女,住吉林省江源县委托代理人:李慧,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张洪涛,男,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执行人武女杰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昌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洪涛偿还原告武女杰欠款120,000.00元(包含本金及利息),于2014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原告武女杰与被告张洪涛之间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武女杰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洪涛未能及时履行义务,权利人武女杰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自2014年9月9日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洪涛在沈阳铁路局吉林货运中心的工资款3,000.00元,并于2014年12月26日划拨工资款9,800.00元至本院账户;2015年1月12日被执行人张洪涛将剩余执行款112,200.00元汇至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行人武女杰。现申请执行人武女杰申请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戴维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 吉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