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新商初字第107号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潭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志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文正、郝传亮,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万向路南段东侧。被告: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昌盛路西段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亚造纸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飞达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山东泰开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