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玉芹与焦桂云、刘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玉芹,焦桂云,刘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崔玉芹,无业。被告焦桂云。被告刘建,司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韩中路���和小区营业一号楼105-106号。法定代表人董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爱武,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芹诉被告焦桂云、刘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贾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玉芹负担。审判员 李立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