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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黑龙江省肇东市人,住河北省迁西县。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人袁某甲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及其辩护人李世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冀HJH3**号小型轿车(车载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甲及王某乙)沿邦宽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中桥路段躲避相对方向来车时,车辆驶入左侧路外田地中,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袁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受伤,冀HJH3**小型轿车及袁某乙家树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辩护人提出,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且已经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冀HJH3**号小型轿车(车载被害人郑某某、王某甲及王某乙)沿邦宽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宽城满族自治县孟子岭中桥路段躲避相对方向来车时,车辆驶入左侧路外田地中,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袁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受伤,冀HJH3**小型轿车及袁某乙家树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袁某甲对被害人郑某某家属及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袁某甲的户籍证明信、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行政强制措施情况;4、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车辆的信息及涉案人员驾驶证信息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甲持逾期未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交通标线同行,疏忽大意,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无事故责任;6、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鉴定意见、死亡证明信、证实被害人郑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7、血液酒精含量报告证实,被告人袁某甲酒精检验含量为196.1mg/100ml。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证实,肇事现场情况;9、诊断证明书、迁西康力医院住院病历,证实了被告人袁某甲的交通肇事后的伤情情况;10、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郑某某家属人民币150000元,赔偿王某甲人民币200元,赔偿王某乙人民币15000元,被害人郑某某家属及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对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11、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晚上八点多,袁某甲、王涛、还有一个人到董台子找其,袁某甲三人到董台子大概二十分钟过后,袁某甲张罗去宽城县喝酒,袁某甲开车,当行驶到孟子岭路段,袁某甲超车时对面行驶过来一辆大车,袁某甲超过后行驶到右侧路面车就失控冲出公路了;1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4月7日天黑以后,袁某甲给其打电话叫其跟他一起去董台子找朋友去,其与袁某甲到董台子一两个小时后,袁某甲便张罗着回宽城县城,袁某甲驾车,车上有其和王某乙、还有一个人不认识的,其上车后就睡着了,不清楚怎么发生的交通事故;13、被告人袁某甲供述与辩解,2015年4月7日,其驾驶冀HJH3**号轿车(车载王某乙、王某甲和郑某某)从桲罗台路段往宽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到邦宽线孟子岭路段时,为躲避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的大车,车辆失控驶入了左侧路外田地中,后来的事情其就记不起来了;前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及郑某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且获得了谅解,经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被告人袁某甲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