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尤泽财与潘清毅、潘清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尤泽财,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清毅,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清凤,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友福,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尤泽财因与被告潘清毅、潘清凤、苏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泽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泽财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郭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