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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尤泽财与潘清毅、潘清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尤泽财,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清毅,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潘清凤,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苏友福,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尤泽财因与被告潘清毅、潘清凤、苏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泽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尤泽财负担。代理审判员刘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郭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