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郭建平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平,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平,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清河乡郭庄村。被执行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郭建平申请执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2015)夏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王华杰审判员 尹奎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献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