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鱼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继红与马士萍、李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继红,马士萍,李中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赵继红。被告马士萍。被告李中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继红与被告马士萍、李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继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赵继红负担。审判员  王光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伟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