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朱参军与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参军,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32-1号申请人:朱参军,男,1978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申请人: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陈洪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虎。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淮民一保字第0003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人陈虎提供人民币150000元整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皖C×××××号重型自卸车车一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固镇县鹏程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重型自卸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