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秦小庄小学、秦芳玲、杨艳梅、马某某、马孝生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200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法定代理人郭全付,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郭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卞银花,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郭某某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吴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秦小庄小学。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秦芳玲,该校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芳玲,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艳梅,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曾用名马辉),男,200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法定代理人马孝生(曾用名马根生),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系被上诉人马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孝生(曾用名马根生),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秦小庄小学(以下简称秦小庄小学)、秦芳玲、杨艳梅、马某某、马孝生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郭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小庄小学、马某某、马孝生、秦芳玲、杨艳梅、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2万元。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03377号民事判决,郭某某、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郭全付、卞银花,上诉人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被上诉人秦芳玲、杨艳梅,被上诉人秦小庄小学的法定代表人秦芳玲,被上诉人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马孝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陆峰,被上诉人马孝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陆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郭某某在秦小庄小学上学。2013年12月25日上午,杨艳梅在上课期间,因马某某的行为致订书针扎伤郭某某的左眼。2013年12月26日,因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5天,花医疗费1241.28元。2014年1月1日郭某某父母与马某某的母亲等五人一起去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25天,同年1月22日北京同仁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为:1、左眼外伤性白内障;2、人工晶体植入术。2014年1月25日返回商丘。随后2014年2月9日,郭某某父母带其去北京同仁医院复查,2月21日返回商丘;3月22日郭某某父母带其去北京同仁医院复查,4月7日返回商丘;8月21日郭某某父母带其去北京同仁医院复查,8月29日返回商丘;郭某某为此在北京同仁医院花医疗费10954.69元,外购药714元。2014年11月18日,郭某某伤情经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商京九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郭某某左眼损伤为10级伤残,鉴定费730元。秦小庄小学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郭某某为农村家庭户口,2013年河南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627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收入为29041元。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住宿费标准间35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50元。秦小庄小学师生自愿为郭某某捐款6000元,秦小庄小学自愿将捐款6000元作为郭某某的精神损害补偿,并放弃向郭某某和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主张权利。马孝生为郭某某垫付医疗费15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某之父郭全付称其在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五天支出餐饮费、交通费等3000余元,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郭某某之父郭全付称其在北京同仁医院给孩子治病期间共去四次共支出住宿费、餐饮费(80天)花费56000余元。从郭某某提交的往返车票票据显示在北京就诊的天数应为63天,往返交通费票据161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本案中,郭某某从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转至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虽无医院开具的转院证明或必要性的鉴定,亦无相关在北京期间的住宿、餐饮票据,但秦小庄小学、秦芳玲、杨艳梅、马某某、马孝生对郭某某去北京就诊的事实予以认可。郭某某在北京期间的花费存在实际性消费支出,故其受害人本人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参照规定,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可参照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酌情支持为宜。郭某某之父郭全付称在北京同仁医院看病请客花3000元,该院不予采信。马某某称郭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而马某某未向该院提交证明郭某某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此该院不予采信。马孝生称已支付医疗费16500元,交通费558元。郭某某认可已支付15000元,因无证据加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因郭某某年龄尚小,其护理人员酌情支持二人为宜。郭某某的合理合法损失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5天,医疗费124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50元(30元/天×5天),营养费为50元(10元/天×5天),护理费796元(29041元/年÷365天/年×5天×2人);交通费50元;郭某某在北京同仁医院的治疗情况,结合往返车票其在北京治疗和复查的天数应为63天,郭某某在北京期间的医疗费11668.69元(10954.69元+714元】,伙食补助费1890元(30元/天×63天);营养费630元(10元/天×63天);护理费10026元(29041元/年÷365天/年×63天×2人);因双方对产生交通费的人数和次数认可,根据郭某某提交的往返车票结合实际情况,交通费酌情支持2246元(1616元+630元);伤残赔偿金16950元(8475元/年×20年×10%);郭某某父母的住宿费、餐饮费酌情予以支持28350元【(350元+50元/人×2人)×63天】;共计74048.17元。本案中,郭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校上课期间受到伤害,杨艳梅和秦小庄小学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依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故秦小庄小学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59238.5元(74048.17元×80%);因秦小庄小学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每人年度赔偿限额为30万元,且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依法应在校方责任险责任范围内对郭某某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因马某某的行为致左眼被订书针扎伤,马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故郭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马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宜,即14809.6元(74048.17元×20%);因郭某某左眼损伤为10级伤残,给郭某某的精神带来很大伤害,故马某某应赔偿郭某某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鉴定费730元。因马某某为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马孝生代为承担责任。故对郭某某合法、合理、合情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一、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郭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59238.5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马孝生赔偿郭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14809.6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马孝生赔偿郭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30元,共计5730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郭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236元,由郭某某承担20166元,秦小庄小学承担2300元,马某某承担770元。上诉人郭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其家庭本身较为困难,又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眼睛伤残,视力严重受到影响,今后工作生活均困难,且为了治疗病情花费了12万余元,原审仅判决赔偿7万余元,其损害根本无法弥补。眼睛的受伤致残,对其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支持200万元,而原审仅支持5000元明显过低。另外,原审还判决郭某某承担20166元的诉讼费明显不当,明显不公平。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诉人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本案导致郭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系马某某的侵权行为,并非被保险人秦小庄小学的管理不当所致,郭某某的伤情应由侵权人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郭某某的伤残等级的鉴定依据的标准与其身份不符且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赔付标准相违背,郭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秦小庄小学答辩称:其实郭某某的伤残程度并没有那么高,其视力并非郭某某所称那么严重受损,但出于同情也未提起上诉,原审判决正确,应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秦芳玲、杨艳梅答辩称同意秦小庄小学的答辩意见。被上诉人马某某、马孝生答辩称:一、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秦小庄小学为马某某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有校园责任险,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郭某某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多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既然已经认定马某某、马孝生已为郭某某垫付了15000元,但却未在赔偿数额中扣除,明显错误。但鉴于未提起上诉,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2、原审按照郭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书认定伤残赔偿金并酌定支持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郭某某要求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秦小庄小学、秦芳玲、杨艳梅、马某某、马孝生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12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秦小庄小学提供郭某某学生健康档案一份。证明目的:郭某某的视力情况良好,左眼视力4.9,右眼视力4.9,其伤残等级过高。郭某某质证认为,该健康档案达不到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上诉人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及被上诉人秦芳玲、杨艳梅、马某某、马孝生质证称同意被上诉人秦小庄小学的举证意见。本院认为,秦小庄小学提供的该健康档案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新证据范畴,且达不到其相应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郭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在秦小庄小学就读上课期间受到伤害,作为教育机构的秦小庄小学未能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鉴于秦小庄小学为其校学生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处投保有校园方责任险,且郭某某的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依法应对郭某某的伤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郭某某的伤情经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虽上诉称不应依据该伤残鉴定意见计算郭某某的伤残赔偿金,但其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该伤残鉴定意见,故原审将郭某某的伤残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系郭某某为治疗伤情,而必然要支出的相应费用,原审酌定支持该部分费用并无不妥。最后,关于郭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12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对于郭某某的医疗费原审已经按照相应规定予以支持,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也予以部分支持,但郭某某上诉称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的太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人身受到伤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给予的一定抚慰,其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平均生活水平,基于上述因素的考量,郭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较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的部分予以免收,其余部分按原判方式和数额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321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的20166元予以免收,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115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