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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怀玉与被执行人姜忠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石怀玉被执行人:姜忠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804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姜忠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忠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姜忠恒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鲁N**k2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姜忠恒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鲁N44K**。二、被执行人姜忠恒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2015年8月日至2017年8月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沙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