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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晟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晟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442号罪犯郭晟,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0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9月1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郭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晟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