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秦传惠与史敬东、陈红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传惠,史敬东,陈红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秦传惠。委托代理人谢静(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敬东。被告陈红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传惠诉被告史敬东、陈红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传惠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传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