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房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岩诉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房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张岩,女,1984年4月10日生,满族,农民。被告王超,男,1983年3月14日生,满族,农民。原告张岩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屈丰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父母借款,2015年1月4日离婚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注明欠张岩25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前还清,但被告一直没还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原告父母借款,2015年1月4日离婚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注明欠张岩25000元,约定2015年2月28日前还清,但被告一直没还钱,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款凭证在卷为凭,已开庭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父母借款有借条为凭,被告应及时给付借款,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岩借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屈丰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