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强与孟祥国、董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孟祥国,董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被执行人:孟祥国,男。被执行人:董忠富,男。王强与孟祥国、董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二被执行人孟祥国、董忠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花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桂其胜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