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民初字第1822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委托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89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高勋独任审判,经当事人申请,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志威到庭,被告赵某某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经过短暂接触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为夫妇。婚后于2010年7月15日生育长女赵某某,2012年10月12日生育次女赵某某。因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始终未建立起感情。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在外打牌、喝酒。酒后多次殴打原告。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请:一、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赵某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儿赵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婚后共同财产全归被告。被告赵某某辩称,一、不同意离婚;二、如果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2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8月24日生育长女赵某某,2012年11月24日生育次女赵某某。2015年1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执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又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儿,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在平时生活中缺乏沟通,在处理双方家庭关系上,方式有所欠妥,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见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之地步。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只要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夫妻双方仍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高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亚鑫-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