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868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魏某,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