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索亚琴与杨已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亚琴,杨已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索亚琴,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已顺,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索亚琴诉杨已顺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2863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已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