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黄某某、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韦某某,苏某某,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终字第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华骏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赖鸿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某,深圳市天诚德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负责人刘四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某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海市万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四川南路3—7号。法定代表人董宝龙,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路海建大厦。负责人黄浩,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金融大厦*座*楼。法定代表人梁裕模,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黄某某、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新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限上诉人黄某某、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黄某某、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某某、驻马店市路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小川代理审判员 文 斌代理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农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