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金海与任占河、姚学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海,任占河,姚学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金海,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二九一农垦社区B区三委*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任占河,男,汉族,1971年2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七马路中植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姚学敬,男,汉族,1958年1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场直住区。任占河与姚学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金海提出执行异议,黑龙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作出(2015)红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金海提出的执行异议。金海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任占河与被执行人姚学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红执字第18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姚学敬在宏图公司到期债权130万元,并向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宏图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金海认为,提取的130万元到期债权是其所有。于2015年5月25日向红兴隆农垦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红兴隆农垦法院认为姚学敬有多位债权人情况下,将其到期债权全部优先偿还给个别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故驳回金海的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基于上述事实,金海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异议,并非执行行为异议。金海主张的是实体权利。原审查法院按照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审查,并赋予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当。本案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办理。原审查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5)红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恩良审判员 潘秀丽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立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