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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童赞玲与被告颜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843号原告童赞玲,女,江西省鄱阳县人。被告颜春花,女,福建省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赞玲与被告颜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赞玲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赞玲以“被告颜春花已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赞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延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郑岐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