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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瑞丰与吕一兵、孙樱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丰,吕一兵,孙樱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李瑞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浩吟,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玲玲,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一兵,男,汉族。被告孙樱慈,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丰与被告吕一兵、孙樱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转为普通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编号0027670)。原告李瑞丰未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曾  思  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