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金菊与楼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菊,楼俊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张金菊。被告楼俊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菊诉被告楼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金菊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金菊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