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增之、杜保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增之,杜保平,王长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48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胜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该公司职工。被告杜增之,农民。被告杜保平,农民,系被告杜增之之妻。被告王长星,农民。身份证吗:372501198112174853。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杜增之、杜保平、王长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胜龙、李婷婷,被告杜增之、王长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保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杜增之签��《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杜增之在2013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10日之间可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合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2013年7月3日,被告杜增之在我行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6月10日到期归还,借款利率9.2500‰。如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被告杜保平给原告书写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愿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原告与被告王长星于2013年6月26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是全部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增之、杜保平偿还借款本金15520元及截止实际还款日的利息,被告王长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增之辩称:借款属实,后来还了部分���款,其余借款及利息未还。被告王长星辩称:我担保属实,我未还过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杜增之还过一部分借款。被告杜保平未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所述。另查明:被告杜增之与被告杜保平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杜增之分别于2013年7月22日、2013年8月16日、2013年9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1500元、1480元、1500元。2013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鲁银监准(2013)556号批复: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同时,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由聊城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存卷佐证,1、原被告的陈述;2、原告与被告杜增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3、被告杜保平为原告书写的《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一份;4、原告与被告王长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5、2013年7月3日原告将20000元借款汇入被告杜增之账户的贷转存凭证;6、2013年1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鲁银监准(2013)556号批复一份。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杜增之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杜保平为原告书写的《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原告与被告王长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杜增之偿还借款本金15520元及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杜保平应按照自己的承诺与被告杜增之共同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被告王长星也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长星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杜增之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增之、杜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552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被告王长星对被告杜增之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杜增之、杜保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逯恒纳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