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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苗江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苗江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丘县。法定代表人焦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国云,该公司法制办组长。委托代理人乔江峰,河北衡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告苗江桂,1964年3月14日出生,系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住邢台市任县。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邢台德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苗江桂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将欠款给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1元,减半收取1890.5元,由原告内丘县康晖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