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春柏与杨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张春柏。委托代理人:宋井凤。被告:杨铁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柏与被告杨铁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柏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春柏负担。审判长王永军代理审判员杨洪伟人民陪审员王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李春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