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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刑初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冉涛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刑初字第0047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冉涛,农民。被告人冉涛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涛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颖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涛于2015年1月24日18时许,在常熟市虞山镇观音堂50号001室门外守候,待被害人顾某出门之际,强行将被害人推入房间内,采用绳子捆绑双手、胶带封口等手段控制被害人顾某,劫得顾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机1部。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涛于2015年1月24日18时许,携带匕首、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守候在常熟市虞山镇观音堂50号001室被害人顾某门外,待被害人顾某出门之际,强行将被害人推入房间内,采用绳子捆绑双手、胶带封口等手段控制被害人顾某,劫得顾某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机1部。2015年1月26日3时40分许,民警在常熟市虞山镇观音堂50号003室将被告人冉涛抓获,被告人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冉涛被抓获后,因吸毒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周某、胡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物品、痕迹登记表,物证鉴定书,手机销售登记单,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冉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冉涛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冉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冉涛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余小惠人民陪审员  王小丽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