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山海与陈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山海,陈东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277号原告张山海,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东雄,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山海与被告陈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山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