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卢英与余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英,余发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48号原告卢英,女,195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吴洪,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平根,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发碧,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卢英与被告余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余发碧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大渡口区,本案应属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余发碧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余发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余发碧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