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兆彬、高新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兆彬,高新花,曹丙林,盖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55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泰市青龙路879号。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睿,该社工作人员。被告刘兆彬。被告高新花。被告曹丙林。被告盖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兆彬、高新花、曹丙林、盖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兆彬、高新花、曹丙林、盖洁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兆彬、高新花、曹丙林、盖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66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巩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