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隆地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隆地达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8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广州路1777号。被执行人青岛隆地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贵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隆地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