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877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仓霞。被告薛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谷立霞。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仓霞、被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讼,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脾气不对,性格不合。虽相处时间不长,但常为生活琐事咯吵。2015年农历2月17日咯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被告。请求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返还我彩礼款36000元。被告薛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我与原告婚前相互了解,结婚后我俩夫妻感情很好。虽然偶尔有时吵架,但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了解一般,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尔为生活琐事咯吵。被告于2015年农历2月17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6000及三金(戒指在原告家中)。婚后被告名下有3000元存款(存折在原告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质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但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后虽然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咯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就能和好如初。为了社会稳定与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中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