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文仙、李文富与被执行人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迪龙交通事故责任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仙,李文富,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仙。申请执行人李文富。被执行人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迪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董迪龙。申请执行人李文仙、李文富与被执行人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迪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受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腾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迪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李文仙、李文富经济损失人民币401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董迪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湘乡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