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晓冬与宋天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冬,宋天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61号原告张晓冬,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站南一路,居民。委托代理人袁甲鹏,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天亮,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高田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冬与被告宋天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冬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冬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晓冬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审 判 员 郭 萌人民陪审员 贺超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