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商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高曙荣与汪秋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曙荣,汪秋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682号原告高曙荣,女,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汪秋雁,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曙荣与被告汪秋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曙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曙荣负担。审 判 员 赵同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