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福州雅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福鼎市万客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雅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福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和建,总经理。被执行人福鼎市万客来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吴邦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雅居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万客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2015年6月5日、6月16日吴邦辉及被执行人将位于福鼎市华福安居大厦二层原万客来超市的使用权及超市的所有设施、设备等租赁给陈兴法,每年租金合计为1059852元。2015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5)鼎执字第930号执行裁定,裁定扣留并提取上述款项,该裁定送达后本院已扣留了陈兴法支付的定金400000元,待全额提取该款项后本院将依法进行分配。另调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4)鼎民初字第28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游绍平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