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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邵敬联与赵景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敬联,赵景军,贾风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邵敬联。被执行人赵景军。第三人贾风美。系赵景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贾风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贾风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贾风美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申请人邵敬联16634.7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