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二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永贵与柴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贵,柴法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贵,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柴法志,男。委托代理人候宏超,男。上诉人李永贵与被上诉人柴法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柴法志诉请李永贵偿还欠款156779元及利息。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51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永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将此案移送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贵于2015年8月10日自愿撤回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永贵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贵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李永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郭国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璐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