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郭欢欢与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01967号原告郭欢欢,居民。被告程玲玲,居民。本院受理原告郭欢欢诉被告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